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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的40年,是刑事审判拨乱反正的40年,快速发展的40年,改革创新的40年和发生巨变的40年。刑事审判理念的内容之丰富、变化之快速、传播之广泛和作用之巨大,为其他领域所罕见。既表现出不断发展、一以贯之的连续性,又呈现着不断调整、曲折前进的阶段性。

一、1978—1981年:拨乱反正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国家和社会生活随之发生积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江华院长的领导下,工作秩序逐步恢复,着手复查纠正堆积如山的刑事申诉案件。当时,坚守法院的同志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盼望能够依法办案。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拨乱反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等基本国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等重大任务。

该时期的刑事审判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理念,不得按照左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办案;第二是坚持依照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理念,不得再把公民的过激言行、错误思想等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第三是树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独立办案的理念,取消了联合办案、党委批案等做法;第四是树立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理念,各级法院大胆解放思想,坚决纠正历次政治运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有材料显示,到1981年底,全国法院共复查了120多万件刑事案件,其中平反纠正的就有30余万件,一大批曾被视为铁案的冤案错案得以平反,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有力地肃清了极左思潮的影响,对凝聚人心、传播法治、匡扶正义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1982—1996年:从重从快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社会管理逐渐从高压控制型向宽松管理型转变。由于新的管理方式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以致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大量发生。为因应这一新的形势,立法和司法采取了一些在当时非采取不可的非常做法:如在刑法上,以1982年出台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为开端,1983年出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21个单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大面积修改,共增加了100多个罪名,提高了许多罪名的法定刑,并增设了40种犯罪的死刑。刑事立法体现了明显的从重、从严惩治犯罪和运用重刑威慑、遏制犯罪的理念。在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严重刑事犯罪适用从简从快的诉讼程序。1983年“严打”期间,一度出现过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短暂情形,还有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死刑一共不到一个星期的情况。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地透露出强调效率、注重打击的理念。从实践看,1983年和1996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中间还多次针对特定犯罪开展的专项斗争,刑事诉讼活动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和运动型特征,犯罪与刑罚的博弈呈此消彼长的态势。1983年,人民法院判处的重刑比例(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创纪录地达到了47.39%,1996年第二次“严打”也达到了43.05%,而最低的2016年只有8.01%,可见当年用刑之重。在证据认定方面,主张抓大放小,不纠缠细节,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 “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充分)的即可定罪量刑。这些做法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有效辩护很难落实,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比较常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等后果。如前几年纠正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安徽于英生案等重大冤假错案,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刑事审判理念,受社会观念和立法理念所决定,总体上体现了重典治罪和从快定罪的精神。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理念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的迫切需求,主动服务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有效遏制刑事犯罪的蔓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对当年的一些做法和理念加以认真反思。对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要敢于肯定,对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要坚决纠正,使之成为继续前行的指引和鉴戒。

三、1997—2005年:转型调整

1997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转型调整的开局之年,该年度发生的三件大事,在刑事法治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第一件是1月1日起实施全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辩平等对抗,强调了证据裁判,加强了诉权保障,突出了审判程序的决定、把关作用,该法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也是促进刑事审判理念转变的动力。第二件是3月全面修订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的刑法。全国人大将1979年刑法和20多个单行刑法整合为体系完备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去掉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分解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的死刑,等等。新刑法鲜明地体现了做减法不做加法的理念,废止了过重的刑罚、过时的制度和过于抽象的罪名,意义十分重大。第三件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召开了第四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就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部署。笔者当年有幸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对会议精神记忆犹新。

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不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而且对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刑事司法实践看,“严打”行动和专项斗争从此逐步减少,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明显增强,当事人的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出现了死刑适用受到严格控制,重刑率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到2005年,重刑率已经下降到了17.86%。立法和实践的变化带动了刑事审判理念的转变,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认识趋于科学,比例原则受到重视,对刑法作用有限性的共识进一步增多,对刑罚的谦抑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接受,从而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2006—2012年:宽严相济

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转变到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要求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促进了死刑案件的严格控制和公正审判。200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连续几年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常见犯罪的量刑均衡和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诸多修改,如限制老年人死刑,减少13个死刑罪名,限制减刑,醉驾入刑,增设社区矫正和提高数罪并罚最高刑等。2012年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加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等。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死刑适用和重刑率明显下降,重大犯罪案件也随之下降的良性循环态势。刑事法网重在严密而不是严厉,刑事司法重在严格而不是严惩、控制犯罪重在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味严惩的理念得到确立。

五、2013—2018年:良法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事法治进步巨大、亮点纷呈。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有些已经落实。2015年,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犯罪等加大惩治力度,修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增设诉讼诈骗犯罪,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死刑罪名,调整刑罚制度,促进刑法典体系现代化。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依法纠正数十件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和多起涉产权刑事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和张文中案等冤错案件的改判,声张了社会正义,保护了人权和产权。薄熙来案、于欢案的公开审判,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无罪案和天津赵春华涉枪无罪案,契合了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彰显了刑事司法的温度,提升了刑事司法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100-1=0”的形象比喻,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司法理念和职业追求。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时期政法工作要秉持谦抑、审慎和善意理念的观点,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在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法既要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又要回应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政法工作要综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要求,以及周强院长在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枉不纵、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等观点,对准确把握新时代的刑事审判理念很有启迪。

总之,刑事审判理念是刑事审判经验的结晶,是刑事审判实践的精华,是刑事审判改革中集体创造的司法智慧,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成果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而形成的协同司法和法院主持下的刑事调解、刑事和解的理念;二是在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和维护民生职能的理念;三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与被害人权利并重的理念;四是坚持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和疑罪不判的理念;五是坚持简案速判、繁案慢判和难案细判的理念;六是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从简、鼓励认罪悔罪的理念;七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皆由庭审决定的理念;八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体实现的理念;九是坚持刑罚谦抑、谨慎用刑和善意用刑的理念;十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理念;十一是坚持法律人的专业公正观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融合,统筹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理念,等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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