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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翁乘机反露“富” 法院“组合拳”出击促履行

发布日期:2023/6/29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765

 限制高消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也是倒逼失信被执行人执行相关判决、裁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的有效法律手段。但现实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却心存侥幸,非法购票乘机,规避限高令。近日,邳州法院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违反限高令的郭某采取查封处置、进行约谈、预罚款等综合措施,迫于执行压力,郭某履行全部65万元执行款。


01案情回顾

王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某偿还部分欠款后就玩起了“躲猫猫”,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发现郭某非本地户籍,根据线索得知其常年在外地经商,无固定居所,联系困难,通过查控系统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对郭某采取“限高”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02执行和解

 2023年6月,根据相关部门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郭某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接到线索后,承办人敏锐察觉被执行人郭某具有可能履行执行义务的能力,遂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同时立即赶往郭某户籍所在地,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查询到郭某妻子名下有一处小产权房,迅速查封后,承办人给郭某妻子做工作,告知其不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将对郭某采取罚款、拍卖房产、司法拘留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督促其立即联系郭某到法院履行义务。

 迫于强制执行压力,郭某于当日电话联系承办人,争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因申请人王某有其他工作急需出差,承办人周六上午约谈被执行人郭某,严肃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立即履行执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郭某陈述因为工作上有急事需要处理,所以通过“黄牛”高价购买飞机票,抱着侥幸心理上了飞机,对自己违反限高令的行为作出悔过。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某于当日履行案款50万元及另外一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5万元,两案均实际执结。

 考虑到郭某乘机外出是为处理工作急务,并且提交具结悔过书认错态度诚恳,同时立即履行了大额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对郭某也表示了谅解,邳州法院最终对郭某予以口头训诫,进行了批评教育。

图片图片03法官说法

 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诚信。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下一步,邳州法院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动方案,持续加大各类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法行为,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全力以赴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执行讲堂:什么是“限高令”?

 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人民法院可以签署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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