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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29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431

      4月26日,时值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铜山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尊重产权、保护产权良好风尚。

案例一图片

合作协议终止后仍使用原商标,

培训机构被判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某培训公司是全国著名考研培训机构,其合法注册并享有多个文字图形商标。被告某培训中心经营范围包括考研等培训,其自2014年8月经原告授权使用其名下某教育品牌及相关教学产品,合作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届满后,该培训中心与其他考研机构合作,但仍在其宣传海报中、经营场所的铭牌上、书籍展示栏中、招生简章中以及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多处使用了原告的文字图形标志,并将上述标识用于考研的宣传和推广中。  裁判结果

     通过合作协议合法取得商标使用权的一方,在合作协议终止后,又与其他同行业竞争者达成合作协议,理应合理避让其原使用的商标,以避免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经营者未经商标人同意,在其经营业务上继续使用原商标或相似商标,足以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行业利润、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考研培训机构在经营中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考研人数的大幅上涨,考研培训机构蓬勃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品牌的考研培训机构,考研培训机构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个别考研培训机构为招揽考生,擅自使用他人知名考研品牌的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度,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吸引潜在的消费者,既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亦损害了广大考研群体的切实利益,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在校大学生的利益。本案判决为规制考研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了参考路径,确定考研培训机构在与他人的合作协议终止后应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禁止再使用原授权商标继续经营,有力维护了广大考生的利益。

案例二图片

“海底小纵队”变身蛋糕装饰,

付出“可爱的代价”

 基本案情
     原告系《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海底小纵队》多年来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品牌价值巨大。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制作、售卖的蛋糕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原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徐州某蛋糕店内购买蛋糕一个,蛋糕上用来装饰的玩偶形象与《海底小纵队》中的“皮医生”、“呱唧”、“巴克队长”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原告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虽在少数细节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从整体上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部分超市、蛋糕店、奶茶店在经营中缺少相关法律意识,导致类似案件频繁。皮医生、巴克队长、喜羊羊、小猪佩奇、熊大、熊二等卡通人物是小朋友喜闻乐见的卡通形象,在使用时一定要合法使用。在食品上摆放卡通玩偶、附赠卡通玩具也要注意侵权问题。如是经营性使用,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保证产品的合法来源,避免购买盗版产品。

案例三图片

微信公众号宣传使用网络图片,

引发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图片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摄影作品、正片出租、出售、摄影及相关设计等,其对编号为CPMH-28995的图片(主题为元宵与传统文化)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医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元宵节这样吃才健康  赏月观灯两不误》的文章,该文章介绍了科学食用元宵的方式,文章链接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高度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形成本诉。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合理使用的充分条件,合理使用还需要从使用的必要性、使用方式、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被告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特定节日发表文章科普健康的饮食习惯,其目的值得肯定。但其在发表相关科普文章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为文章链接,其目的在于利用图片的美感吸引读者注意或增加阅读量,且该图片是从网络上随意下载,未标明图片的出处和作者,即使其未以此牟利,仍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以及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侵权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作为宣传工作、发表观点、沟通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受到青睐。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基于职能发表文章、表达观点,有益于工作宣传、与外界的沟通。但在公众号运营过程中,切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合理方式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不能随意通过网络下载“网红”图片且不标明作者和出处,“未谋利”亦非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免责的挡箭牌。本案判决对合理使用他人公开发表作品进行了解读,为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尤其是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指引。

案例四图片

非企业身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原系朋友关系,王某系某品牌奶茶的徐州区域代理商。2019年12月27日,王某以长沙某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某品牌奶茶加盟协议》,张某向王某转账品牌授权费、合作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品牌维护费等六万多元,王某向张某提供原材料及设备。期间,双方因原材料的价格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张某调查,长沙某公司于2019年1月就已注销,张某要求王某向其返还支付的费用,协商未果,引发此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虽然王某自称为某品牌的徐州代理商,并提供了相关协议,但是在其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加盟协议时,该公司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特许经营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由于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且张某也实际经营了奶茶店,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王某返还张某各项费用合计25000元。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如提供特许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或者公司已经注销,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合同会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经营者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业务,要慎重审查特许方是否具有特许经营主体资格。

案例五图片

生产、销售假冒知名盲盒,三人获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若使”、“纳西”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玩具、积木等。商标有效期十年,均在有效期范围内。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邓某、李某在未取得苏州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经共同计议,由李某联系买家,邓某在其经营的制品厂内生产假冒的带有“若使”、“纳西”商标标志的盲盒,后二人将盲盒直接出售给被告人翟某,或通过淘宝店铺和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邓某、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5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20余万元,被告人翟某的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违法所得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手办盲盒公仔”是在年轻消费群体中比较流行的商品,一定范围形成了“盲盒收藏圈”。此类商品不仅具有观赏性,若是限量款、隐藏款的盲盒,还有一定的收藏和升值意义,盲盒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学生、未成年人等年轻群体,其商品识别能力普遍较低,对假冒的盲盒无法有效分辨真伪,自我维权意识不足,故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型的犯罪行为,对于净化盲盒销售市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图片

为网游副本提供结算帮助,

构成侵犯知产犯罪共犯

 基本案情
     福建某网络公司拥有网络游戏软件“魔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袁某、胡某在未经福建某网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明知吴某、欧某、林某等人(均已判决)私自搭建“魔域”私服游戏,仍通过二人经营公司的某平台,帮助吴某、欧某、林某等人对游戏玩家的充值费用进行结算。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龙某、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以管理账目、发展客户、技术支持等方式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袁某、胡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龙某、李某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80万余元,五名被告人共计获利8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连入、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各被告人在公司工作期间,除正常经营外,为游戏私服经营者提供代收款等结算服务,最终获刑。该案对规范网络结算服务、净化网络经营空间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主办单位: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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