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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丨村民的土地不能随意收回

发布日期:2023/3/17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491
徐小槌说法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始终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而土地问题也是每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首要问题,但由于弃耕抛荒等原因,农村会存在收回调整土地的现象。因此,随着农民的进城落户以及家庭人口的减少,很多农民朋友担心自己的土地会不会随时被收回调整。案情回顾
01
陈甲、陈乙、陈丙均系丁村村民。2012年左右,该村因修建乡村道路需要向村民募集修路费用。对无力缴纳修路费用的村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之外的晾晒粮食的场地交由村委会统一对外发包八年。案涉土地原为陈乙、陈丙家中场地,统一交由村委会出租给陈甲耕种。2016年,该村以1994年二轮承包时的人地关系为基础,按照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及现有土地面积,对该村土地进行微调,并申请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陈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案涉土地确权为其家庭承包地。2021年,陈乙、陈丙交由村委会承包的场地到期,陈甲仍在耕种,故村里支付陈乙、陈丙土地流转款共计800元。同年9月14日,陈已、陈丙继续耕种涉案土地。陈甲要求陈乙、陈丙返还土地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02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在2012年之前,涉案土地为陈乙、陈丙晾晒粮食的场地,后被村委会收回出租给陈甲耕种,且约定的对外出租期限为八年,故约定租赁期限到期后,理应由陈乙、陈丙收回涉案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当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二轮承包时涉案土地为陈乙、陈丙的场地,故在2016年对涉案土地进行确权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调整涉案土地应当征求陈乙、陈丙的意见。综上,裁定驳回陈甲的起诉。
法官说法
03
涉案土地原为晾晒粮食的场地,虽然该场地的使用权人无力缴纳修路费用,但也构不成村委会收回该场地的法定事由,故村委会无权将涉案场地另行发包。对于家庭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首先,发包方在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农民即使进城落户,也不能因户籍的调整而收回承包地,即使家庭成员人口有所减少,也要贯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广大农民进城干事创业增加了底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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