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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3w做假体隆胸,材料竟被掉包!

发布日期:2023/2/17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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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徐小槌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医疗美容机构圆了无数女士“变美”之梦

然而

医美行业鱼龙混杂、素质不一

很多女士未取得期待效果

甚至出现严重医疗事故

给消费者带来极大困扰和痛苦

诸法律维权成为必然

日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隆胸假体“货不对板”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医疗机构未使用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法院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医美机构以次充好
原告隆胸后疼痛不适
01
2022年初,周小姐经熟人介绍,自带“傲诺拉”品牌的假体到徐州某医美机构进行隆胸手术,术前被告知其自带的假体规格不适用,医美机构可提供相同品牌的假体,周小姐同意并支付3万元费用。术后不久,周小姐感觉胸口发闷、疼痛不适,遂对假体品牌产生质疑,认为使用的假体应为“曼托”假体,而非“傲诺拉星熠”假体,两者市场价格差距近三倍。为此,周小姐多次向医美机构确认,医美机构均称假体品牌为“傲诺拉”。周小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医美机构的行为构成严重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周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手术费3万元,并赔偿9万元。经法院查明,医美机构提供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假体合格证,《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假体品牌为“曼妥(托)”,“曼托”品牌进价与“傲诺拉”品牌相差10000元左右。

被告医美机构应承担
“退一赔三”赔偿责任
02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被告医美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焦点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首先,从医疗美容的目的来看,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有美化需求的非病人,医疗美容服务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其次,从医疗美容机构的性质来看,传统医学机构具有社会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属于经营者,但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再次,从立法本意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在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对于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中的消费者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周小姐欲通过假体隆胸术满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属于消费范畴,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虽然医美机构提供的病历中附有“曼托”假体合格证,《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记载假体品牌为“曼妥(托)”,但该手写内容与手术者、门诊号、手术时间、就医者签名及医师签名等手写内容明显存在粗细不一的两种笔迹,且该病历及同意书由医美机构持有,不排除存在后期添加假体合格证及字迹的情形。在该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医美机构就此未能进一步举证,不能仅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周小姐在同意书尾部书写的知情声明中,主要是对手术风险、禁忌、注意事项等进行确认,未提及假体品牌。再次,术后医美机构工作人员刘某与周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及谈话录音中均明确表明,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约定为周某使用的假体品牌为“傲诺拉”,并非“曼托”,但实际上医美机构为其植入的假体品牌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
综上,周小姐主张医美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铜山法院判决医美机构退还费用3万元,并按3倍赔偿9万元。后医美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医美
依法进行维权
03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民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日益提高,医疗美容逐步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医美行业参差不齐,相关消费纠纷甚至事故时有发生。
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一是理性看待医美需求,审慎作出医美决策,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身体情况选择医美项目。二是认真甄别医美机构,选择正规有资质的美容机构,确保其具有从事相关医美项目的专业能力。三是不要轻信医美机构的口头承诺,要与医美机构达成书面服务协议,注明服务内容、产品信息、权利义务等,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四是增强举证能力,妥善保管好相应消费凭证,发现医美机构有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并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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