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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沛县法院:让司法温度在每一个笑容中传递

发布日期:2022/10/25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2387

手握法槌,是每一个法科生的“执念”。 

20158月,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我,第一次踏进沛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就感受到了法院的神圣与威严。踏着台阶层层而上,我的内心无比激动,因为我知道脚下的每一个台阶都朝着自己理想的方向。20186月我成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助理,变化的是工作地点,不变的是法官的梦想。无论是在基层还是中院,工作的每一天里,我都不曾有过丝毫的懈怠,只为成为一名法官沉淀着、累积着。 

20219月,省法院公布了法官入额遴选方案,我需要去基层法院遴选入额。这无疑使我们这些法官助理陷入了两难的选择,去赴基层法院做法官,面临新的起点,心有不安;选择留在中院,理想无法实现,心有不甘。这是江苏省首次开展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赴基层法院入额遴选工作,没有先行探路者,有过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我更清楚基层法官有不一样的劳碌与辛酸。留下的理由很多,但都无法说服自己远离梦想,于是,我不再犹豫。 

202110月,理想照进现实,经过笔试、业绩考核、面试等环节,我顺利成为了一名员额法官。带着领导的信任与嘱托,同事的关心与祝福,我正式赴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入职,翻开了职业生涯中崭新的一页。 

根据工作需要,我被安排至民一庭工作,各类案件接踵而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我辗转于办公室、法庭之间,随之,在堆积如山的卷宗中不断自我调整,快速适应。独立办案九个月以来,我对法官这一职业有了更深的体会。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需要在不断提速中直抵人心 

在一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邻居错开供热回水阀门,导致原告家中被泡,遭受财产损失。经过审理,查明本案系一起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涉及三方责任主体。诉至法院时,距原告房屋被泡已近一月,因各方迟迟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房屋一直未得修复,无法使用。法庭之上,各方矛盾的争议点聚焦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及价值上,被告一方坚持认为原告主张费用不合理,应以鉴定方式确定财产损失。因为鉴定时间的不可控因素,原告犹豫不定,一方面因工作繁忙不想为此事消耗过多精力,一方面又担心未申请鉴定导致其面临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败诉风险。 

为推动案件进展,我和助理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一起对现场进行查看,对损坏物品逐一查看拍照固定,在对财产损害的范围确定后,根据原告举证维修收据,结合向装修公司询价的方式迅速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认定,避免因鉴定周期长带来的房屋闲置损失以及当事人诉累等不利影响。拿到判决后,各方主体均未提出上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 

司法鉴定在案件处理中较常见,尤其在建设工程、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更为频繁,启动鉴定程序再行裁判或许会降低法官面临的裁判风险。但启动鉴定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所以,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秉持高效经济原则,在当事人因程序性事项陷入僵局时,主动对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敢于果断作出判断,避免以鉴代审,加快案件进程。在在办案件百余件的情况下,我做到了法定审限结案率达到100%,案件审理天数控制在40天以内,努力将公平正义以加速度的方式向当事人传递。 

案结容易事了难,纠纷需要在信任与倾听中化解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两份落款时间一样的合同,两份合同中除金额相差数十万元外,其他内容并无差异。双方对合同形成的先后顺序各执一词,却又不能进一步举证,对抗情绪较为强烈,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 

通过与被告的多次接触与沟通,我了解到被告因为家庭变故,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均不如意,即便通过鉴定结果作出判决,也恐不能妥善化解双方纠纷。基于此,我每天早上走入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便是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设身处地考虑对方立场、困难。被告也从刚开始的强烈抵触,慢慢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后来,双方不仅达成和解,还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表示会继续合作。 

进入法院的矛盾,往往是其他方式未能解决好的,相对更为激烈,难以调和。一纸判决虽易,却未必能达到好的效果,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要提高与各方当事人共情的能力,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办案过程中,我努力耐心倾听,异位思之,找准矛盾的焦着点、利益的平衡点,适时提出调解方案,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近65%的案件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润物无声,让司法温度在每一个笑容中传递 

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因楼栋电井厢内某通信公司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整栋楼内各楼层电井厢内线路毁损,导致各楼层内烟感报警器、业主家可视电话等无法使用。业主们将通信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原告人数众多,诉讼请求琐碎。庭审之后,我和助理查看了现场,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与被告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在反复的协调中,被告对原告各项维修的主张已并无太大争议。但因两部电梯维修问题再度陷入僵局,双方均不肯退让。 

两部电梯因被喷淋设施水淋导致故障,物业公司联系维保单位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而各业主均认为经历如此火情之后的电梯应按重大维修的程序维修并经专业机构全面检测后方能投入使用。因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了两部电梯事故发生后正常年检的合格报告,故对于各业主的该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我心中其实已有了答案。但事故发生后,各位业主乘坐电梯的担忧亦是人理常情,为消除安全隐患,给业主一个安心,我主动联系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的专业人员,围绕本案电梯的情形,详细的咨询了重大维修与一般维修的界定范围、重大维修的流程、电梯年检、行政机关对特种设备的监管等事项。 

事后,我将咨询情况等向双方告知,如此业主也能放心使用了。送走各方当事人,我于当日作出判决,二十余位业主、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写在最后的话 

作为一名基层的民事法官,我接触的一个个民生小案,反映了世间百态,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人间烟火。一名优秀的法官,要专注、细致、良善,既要有法庭之上的威严,又要有法庭之外的共情。 

或许我的裁判不能使各方满意,但我始终相信,当事人能从我的每一次努力,每一次交谈,每一个笑容中感受到司法应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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