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江苏长安网
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普法宣传> >  

徐州法院发布失信守信典型执行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17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0377
徐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生效法律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良好氛围,现发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典型执行案例。


案例一:善意文明执行,实现双方共赢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徐州某物流公司、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县法院判令徐州某物流公司十日内返还刘某某购房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徐州某物流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某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在向徐州某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该公司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法官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丰县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丰县法院在后续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债务,而是因为资金暂未回笼等问题导致经营困难。同时被执行人向法院反映,希望能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积极盘活企业发展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丰县法院在全面了解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且在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后,丰县法院屏蔽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具备融资条件后积极进行融资并及时清偿了刘某某的债务,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因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无法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丰县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屏蔽被执行公司失信信息,公司成功融资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亦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案例二:暂时执行不能,预期收入保权益

基本案情
葛某驾驶机动车与晁某相撞,造成晁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新沂法院经审理判决葛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财产线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徒四壁,没有固定工作,暂无履行能力。在法院多次督促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用将来的预期收入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的丈夫赵某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目前和解协议在履行中,被执行人每月按期支付执行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积极,自愿用将来预期收入履行义务,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时案外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批履行义务,从而保证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案外人代为履行,展现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
郭某、张某、李某、闫某与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确定未偿本金及利息。因徐某、赵某某未履行义务,郭某、张某、李某、闫某向沛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沛县法院查明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只有住宅一处,但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时无法处置。徐某父亲得知法院在执行徐某后,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替儿子偿还欠款。经过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名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20000余元本金及全部的利息,徐某父亲主动代替徐某履行义务226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动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法院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失信惩戒显威力,双管齐下保民生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苏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泉山法院判决江苏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款36433元及利息。因江苏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向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泉山法院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泉山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闫某限制高消费,致使闫某出行受限,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以上宾馆,迫于各种惩戒措施压力,闫某主动与泉山法院联系,履行完毕义务。

典型意义
法院在执行中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处置,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的有效举措。

案例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基本案情
孔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山法院判决赵某应向孔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因赵某未履行义务,孔某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案件受理后,铜山法院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传唤,赵某也未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与赵某多次电话联系,赵某仍未履行义务,铜山法院依法将赵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赵某被信用惩戒后出行、生活等多方面受到影响,为了回归正常生活状态,赵某委托其母亲到庭请求与申请人孔某和解并履行义务,希望法院能尽快解除其失信惩戒,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按期足额履行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被失信惩戒后,将对本人的工作、生活产生极大不利影响。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同悬挂在被执行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助力了法院执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主办单位: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苏ICP备11063937号-2

Copyright 2024 www.xzzf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