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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前夫隐匿房产 法院为她夺回70%的房屋折价款

发布日期:2021/3/3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4375

张莉(化名)和刘勇(化名)离婚后,无意中发现前夫刘勇借用把兄弟徐义(化名)的名义购买房产。张莉愤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刘勇慌忙与再婚妻子离婚,并约定涉案房产归再婚妻子所有。近期,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70%的房屋折价款。‍

离婚两个月前夫再婚

“法官,我要立案,我要告前夫,他太欺负人了,离婚不到两个月就再婚。最可恶的是,还没离婚呢就背着我用别人的名字买房子,唯恐我知道他隐匿房产的事后要分他这个房子。”20199月的一天,张莉带着律师早早来到法院要求立案。

张莉和刘勇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经营家具生意。双方于1999年生育一子,2010年生育一女。生育子女后,张莉大部分时间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刘勇在外做生意。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初,刘勇从家中搬出去另外租房居住。张莉听说刘勇在外有了别的女人,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她选择默默承受。

分居后不久,刘勇就在法院起诉离婚,因张莉坚持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刘勇答应先不离婚,如果6个月内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他再来法院起诉。2017年,刘勇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期间,张莉细数这些年她的隐忍和付出,希望刘勇能回心转意,但刘勇一直不予回应。考虑双方婚姻已达19年,期间共同经历了风风雨雨,在张莉的支持下,刘勇的生意不断壮大,法院认为双方应当加强理解与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婚姻,判决不准予离婚。2018年,刘勇再次起诉离婚,这次张莉终于明白自己再怎么哀求都没有用。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张莉含着泪在调解协议书签上了名字。离婚不到两个月,刘勇就与其他女人登记结婚了。

儿子的一句话让她发现前夫隐匿的房产

离婚后,儿子跟张莉一起生活,女儿随刘勇在华厦小区居住。据刘勇说,房子是他租把兄弟徐义的。因为放心不下妹妹,儿子经常去刘勇那陪伴妹妹。一天,儿子跟张莉说,爸爸和妹妹最近一直住在宾馆,爸爸跟别人打电话时说徐义叔不讲究,占了他买的房子,还把门换了锁,现在他进不了家。

张莉在生了大儿子之后,基本不再过问生意上的事情,对刘勇做生意赚的钱也不了解具体情况。但是儿子说的徐义叔,她是认识的,以前是他们的店员,后来和刘勇还成了拜把子兄弟,二人关系很铁。

经过多方打听,张莉才知道,刘勇正在因为房子的事情跟徐义打官司。原来,刘勇在2017年与张莉闹离婚期间,借用徐义的名义在华厦小区买了一套大房子。为了不让张莉查到这个房子,刘勇买房之后先过户给徐义,等到合适的机会再过户给刘勇。谁知,刘勇和徐义后来发生了经济纠纷,于是就发生了徐义锁房一事。刘勇与徐义房屋纠纷一案,二人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由刘勇补偿徐义5万余元,徐义协助刘勇办理过户手续。

在得知房屋过户到刘勇名下后,张莉和律师找到徐义,说服他为其出庭作证。有了这些有利的证据,张莉心里有了底气,她要为自己和儿子争取这个房子。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张莉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后,刘勇与其再婚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财产即涉案房产归再婚妻子所有。

法院判决:女方分得七成房屋折价款

该案承办法官、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崔洁副庭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被告刘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其在离婚时故意隐瞒房产真实情况,导致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张莉有权请求就遗漏的该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张莉表示可以放弃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是刘勇必须按照房子价值给付折价款。法院认为,房产分割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作为分割基础,因张莉与刘勇均认可涉案房屋于双方离婚时价款总额为140万元、尚余贷款金额为59万元,故双方离婚时房屋净价值为81万元。鉴于刘勇在其与张莉的离婚诉讼期间为避免离婚时财产被分割,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及被告刘勇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张莉分得涉案房屋净价值的70%,刘某分得30%,判决被告刘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莉5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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