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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发布5起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1381

“套路贷”及其伴生的虚假诉讼,严重妨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侵害、法官司法能力受质疑、法院司法形象受破坏。近日,徐州中院召开“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

01

利用关联公司巧立名目收费实施职业放贷‍

夏某是P2P平台“信和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排查发现,夏某在我市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71起、总金额712.53万元;在全省法院起诉1645起、总金额1.38亿元。其操作手法是:借款人与“信和财富”的三家关联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借款人向其支付咨询费;B公司为借款人实现成功借款出具审核意见,借款人向其支付审核费;C公司为借款人举荐出借人并促成交易,借款人向其支付服务费。同一日,夏某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夏某及其关联公司在扣除各种费用后向借款人转账提供借款。以夏某诉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约定借款本金78115.2元,借期24个月,借款当天分别以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名义,被从借款本金中合计扣除18115.2元,实际借款本金仅60000元。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每月等额本息偿还4035.95元计算,本案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1%。

该案的手法是:职业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向其关联公司支付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担保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意在规避不得预先扣除利息的规定和利率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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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威逼利诱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债务实施“套路贷”‍

借款人屠某与李某约定借款本金7万元,李某采取预扣保证金方式实际交付5万元。借款期限内,李某以屠某信用不好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采取告知其父母、威胁其孩子等手段,通过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换据方式,虚增借款本金至38万元。后李某向屠某介绍由其团伙成员夏某代偿该38万元借款,由屠某与夏某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出具收据,并预扣12万元“砍头息”,但未退回原38万元借条。后李某持原38万元借条和借款合同,夏某持50万元借条和借款合同,于同一日对屠某提起诉讼。诉讼中,二人通过保全屠某房产、强行拖车等手段,从屠某妻子处非法获取还款65万余元,二人随之撤回起诉。后两案均被再审撤销。

该案的手法是:在前一笔借款到期后介绍借款人向关联关系人借新还旧,通过转单平账达到垒高债务的目的,甚至利用新旧借据同时提起诉讼。‍

03

移花接木拼凑银行流水实施虚假诉讼‍

2013年8月16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汽车贸易公司向张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2日。同日,经双方申请,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年9月29日,经张某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13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某汽车贸易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余万元抵偿给张某。后法院查明,张某申请执行证书时提供的网银电子回单、申请执行时提供的网银往来凭证,均系伪造,遂撤销抵债裁定。随后,张某所在团伙伪造展期还款协议,载明前述1000万元借款系由蒋某、朱某、周某先后五次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转款1009.06万元进行交付。张某依据该展期还款协议及借款合同再次对某汽车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否认被告按原路径还款的事实,致使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后因张某所在团伙刑事犯罪案发,再审查实五笔转账系张某拼凑的银行流水,该案被再审撤销。

该案的手法是:为满足侵财和诉讼需要,不法分子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准备好银行流水,制造借款交付的假象,或者在诉讼时,从与借款人之间过去发生的多笔银行交易往来中抽取出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流水进行拼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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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虚构事实变换主体变换法院申请保全对抗他案执行‍

周某甲团伙实际控制的A公司账户中一笔1.45亿元资金被泉山法院保全,为阻止法院执行,该团伙利用团伙成员间的银行转账凭证,伪造B公司与C公司之间4笔借款合同合计本金5660万元、C公司偿还本息8277万元的还款承诺书、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然后以B公司为原告在云龙法院对C公司、A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8900万元;伪造D公司与周某乙、A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载明A公司为周某乙所欠A公司的借款本息5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后以D公司为原告在云龙法院对周某乙、A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5600万元。该两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致使云龙法院对A公司前述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两案分别起诉后,一案开庭后撤回起诉,一案未预交诉讼费被按撤回起诉处理。

该案的手法是:犯罪团伙为对抗他案对其财产的保全、执行,虚构团伙成员或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等方式,将被保全财产的主体伪造成债务人,其他成员伪造成债权人,并选择在其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达到对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阻碍执行的目的。‍

05

利用同一银行流水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套路”保证人‍

2010年8月30日,阚某与邓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阚某出借给邓某、李某50万元,借期1个月。2012年6月26日,阚某仅对李某在泉山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2010年8月18日的20万、6万和8月23日的19.5万元共三笔向邓某的转账合计45.5万元,是上述合同出借的款项。该案终审判决李某对实际借款人邓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因阚某刑事犯罪案发,再审查实,上述三笔转账在2013年阚某在铜山法院对许某、邓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被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使用,该案在邓某未到庭的情况下调解由其妻许某还款。后两案均被再审撤销。

该案的手法是:不法分子拼凑流水、隐瞒还款事实、用同一流水在多案中主张权利,并且选择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选择不起诉实际借款人,规避了其提交的主要证据被同一审判组织审查的可能,也规避了法院对借款还款事实的有效审查。‍

以上五个案例,有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制造借贷利率合规假象,有的利用虚假流水制造借款给付假象,有的利用团伙成员、关联公司制造虚假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有的利用法院保全迫使借款人超额还款,有的利用法院关联案件检索漏洞重复索债,这些都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经过近两年的专项治理,我们揪出了这些“套路”手法,发现其特点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了集中审理、关联检索、严格查证、联防联控等防范惩治机制,全市法院防范惩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我们相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有信心让“套路”走向“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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