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江苏长安网
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验交流> >  

徐州中级法院发布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5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1471

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专兼职调解员+政府+法院”的协同解纷模式,积极寻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发布6起行政争议化解典型案例,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上“出实招”“见实效”。


案例一 某公司诉贾汪区人社局、第三人吕某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吕某在处理变压器进线桩头时,右手和腹部触电,从变压器上坠落,经诊断为重度烧伤、肢体部分残疾。后吕某以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贾汪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贾汪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因某公司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负担。但吕某伤情严重、医疗费用高昂,承担吕某的高额工伤保险费用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某公司初始不愿意支付该笔费用,导致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期间,贾汪区人社局多次组织协调,通过释明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积极促成某公司与吕某就工伤赔偿数额协商达成一致,最终化解重大行政争议,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法治社会要求良法善治。《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但涉案争议也面临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促进协调化解工作,贾汪人社局能够从保障职工利益与服务企业经营的双重角度出发,通过法律释明与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促使企业主动依法赔偿,同时消减涉案职工的不合理赔偿预期,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实质解决涉案行政争议,化解重大社会矛盾。本案人民法院能够兼顾支持合法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行政机关能够“柔性”应诉,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告和第三人也能理性面对争议,最终化解矛盾,其做法值得提倡。同时,我们也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面对职工工伤问题时,企业和职工都要依法、理性处理。

   

案例二 卓某诉新沂市某街道办土地

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卓某系新沂市某街道某村村民, 2018年7月,村里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卓某认为征收过程中没有对其地上附着物杨树、香椿树、花树等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标准进行补偿,遂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行为违法并赔偿。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在征求原告意见后,先行将涉案行政争议移交新沂市司法局进行诉前化解,经新沂市司法局组织协调,街道办与卓某就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卓某撤回本案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卓某作为被征地农民,在其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向法院起诉后,属地政府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就与卓某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本案是《徐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办法(试行)》出台后,通过诉前程序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新沂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在诉前接到人民法院函告后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化解,既节约司法资源,又高效解决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案例三 单某诉沛县人民政府房屋

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沛县人民政府作出沛政房征字〔202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房屋在内的沛县郝寨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原告起诉时,涉案征收项目仅存原告一户未签约。

本案原告已年逾80,征收中拒绝货币补偿,但涉案房屋仅11.9平方米,难以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安置。经开庭审理,徐州中院认为该案有协调化解的必要,向沛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后沛县司法局协调沛县房屋征收办为原告找寻产权调换房屋一套,由原告方支付差价款。后原告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实施过程中亦应体现人文关怀。既要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也要依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为了解决民生问题,法院建议当事人进行协调,沛县政府为保障原告的居住权,积极为年逾80的原告全城找寻安置房屋,既加快了征收效率,推进项目建设,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困难,本案的处理也彰显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也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担当精神。

 

案例四 某公司诉徐州市政府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公司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由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其对上述征收决定不服,向徐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徐州市政府经复议查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范围与以前的征收决定范围存有部分重叠,故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诉讼过程中,徐州市政府积极应诉,在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复议决定合法的情况下,仍积极协调复议被申请人某区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签订补偿协议。原告某公司当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当前社会一项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推动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徐州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发挥政府机关层级监督、内部纠错的职能作用。在诉讼过程中,涉诉争议仍未解决,其根本问题在于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继续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最终被征收人与征收机关达成协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既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对征收机关在征收行为中的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案例五 律某诉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为律某的云龙区某酒店注销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并登记。律某认为案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注销登记,因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查义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注销登记行为无效并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外人所提交的材料非律某本人签字,系冒名注销,故认为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注销登记行为并驳回律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期间,律某表示愿意协调化解,徐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依法组织协调,向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经协商,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纠正注销登记行为,并就赔偿问题引导律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一致协调化解意见,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二审上诉,律某撤回一审起诉。

【典型意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公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本案中,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尊重法院查明的客观真实,在诉讼中通过自行撤销原注销登记行为而恢复了律某的公司登记,最终律某撤回一审起诉,在化解涉案行政争议的同时协调引导相对人依法解决赔偿等其它矛盾,既从实质上保障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又减少了社会矛盾。

 

案例六 陈某诉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大黄山街道办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陈某原系大黄山办事处某村村民,曾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设房屋。1996年在办理宅基地登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陈某的儿子姚某,姚某并对该处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居住至拆迁时。2010年前后陈某迁往外地居住。2018年4月,经开区管委会对该村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过程中由姚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开区征迁办、大黄山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4套。陈某认为其应为被征收人,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姚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本案实质系陈某及其他子女与姚某之间的补偿权益分配纠纷。经法院释明、引导,经开区管委会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姚某愿意将4套安置房中的一套交由其母亲陈某居住适用,后陈某撤回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农村宅基地的取得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征收主体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并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只能根据征收过程中获取的充分、有效的证据确定被征收人。本案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根据宅基地登记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与姚某签订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已经履行了针对涉案房屋的补偿职责。原告陈某如对补偿协议中补偿权益的归属有异议,本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徐州中院在审理中认为,为解决矛盾,本案可以进行协调化解,经开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与陈某、姚某及代理人沟通协商,最终陈某、姚某就补偿权益分配问题协商一致,充分保障已至耄耋之年的陈某的居住权益,既解决了行政争议,又彻底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再陷入新的矛盾和诉讼中。

主办单位: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苏ICP备11063937号-2

Copyright 2024 www.xzzf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共徐州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