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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徐州市检察院五项“工作指引”规范司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10/12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6301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徐州市检察院认真组织开展问题查纠,努力把执法和司法中不规范的问题找准、找实、找全,并列出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公开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环节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研究出台《徐州市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工作指引》等五项工作指引,引导两级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01

公开听证,保障司法公正


《徐州市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工作指引》中明确了举行公开听证应遵循基本原则,适用公开听证程序及不适用公开听证程序的案件类型,可参加公开听证人员类型,对公开听证的准备阶段、程序环节,其他工作做了明确要求。将公开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推进落实,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


划重点: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应公开,尽公开;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谁承办,谁组织的原则。适用公开听证程序的情形主要有: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长期信访的案件等。


02

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了评价指标


《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职权或依申请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同时,该《工作指引》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环节,切实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划重点:负责捕诉部门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向评价指标: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等指标。


负向评价指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矛盾尚未化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等指标。


否决指标: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供的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等指标。


03

注意啦,类案监督要实行案件化管理


《徐州市检察机关刑事类案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中的刑事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段时期内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存在的同类违法多发情形或同类案件法律适用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比较研判,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监督活动。


划重点: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注重拓宽案件监督渠道,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对刑事类案监督实行案件化管理,加强两级检察院刑检部门联动,加大对共性问题的监督力度,实现以点带面,切实提升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层次和品质。


04

多元化训诫,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徐州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多元化训诫工作指引》对未成年人多元化训诫工作的定义、对象、场所、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可以发挥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体现检察训诫的仪式感和社会公信力。


划重点:多元化训诫,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开展日常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具有认识错误、行为偏差等严重情形的涉案未成年人,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以及严重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经营业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律师、群团或者基层组织的代表等社会力量,参与依法开展批评、教育、告诫,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督促正确履行未成年保护职责的处置措施。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多元化训诫应当坚持必要、依法、区别、保密和一次性原则。


对下列人员可以开展多元化训诫: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涉案并具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监护人;严重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零售业等违法经营业主。


05

证据不足,检察院这样自行补充侦查


《徐州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指引》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工作中应坚持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的原则,以及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其他要求。


划重点: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或者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怠于核实,不自行补充侦查可能会造成错案或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言词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由检察官亲历侦查有助于对证据、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或者作出明确判断的;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完全达到补侦要求,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可能仍无法达到补侦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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