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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互联网开庭怎么开?徐州四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和规范诉讼案件在线庭审工作

发布日期:2020/2/23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749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应对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月2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诉讼案件在线庭审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讼案件在线庭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积极推行在线庭审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在线庭审是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人民法院的在线庭审系统,通过互联网、专网等网络视频连线方式进行的庭审活动。

本规定的在线庭审,除开庭审理外,还包括讯问、提审、询问、听证、调解、宣判、执行和解等诉讼活动。

第二条  通过在线庭审开展的诉讼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条  在线庭审是传统线下庭审形式的有益补充,应当坚持严格依法、流程规范、保障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除庭审方式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外,遵守关于线下庭审的程序规范。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通过在线庭审作出的有关诉讼行为,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因系统技术原因或网络故障等非其主观原因导致的系统错误除外。

第五条  在线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关在线庭审的通知、送达和在线诉讼活动,应当完整在案件信息系统留痕存档。

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对于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

第七条  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在线庭审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在线开庭。

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活动,由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司法局或案件所涉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协同配合进行。

第八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但案件存在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或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对于案件基本责任清晰、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路途遥远或不便到庭等情形,能够适用在线庭审方式的,应当积极推广在线庭审方式。

三、庭审场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

第十条  刑事案件检察人员、辩护律师,应在相应的司法工作场所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的场所进行远程视频连线。刑事案件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应在相应的羁押场所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所在场所,应当具备刑事诉讼必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诉讼参与人应选择相对安静、相对封闭、光线和背景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进行视频连线,以确保在线庭审音视频效果。

第十二条  在线庭审中,一方或部分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选择在法官所在法庭参加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在线庭审。

四、庭前准备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或者视频庭审平台许可的其他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有书面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的应当庭前上传电子版(含照片、扫描件等电子化方式)。证据材料原件,非经法官许可原则上应庭前提交。

第十四条  对于刑事案件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庭前办理完毕提押手续做好参加在线庭审准备。

第十五条  在线庭审前,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认诉讼参与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方式,已经收到在线庭审纪律和注意事项及相关操作指南等材料;

(二)确认有关诉讼参与人已经电子化上传相应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及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与人未上线的,应即时查明原因;

(四)确认诉讼参与人的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符合线上庭审需要,必要时可请求技术人员支持;

(五)做好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对在线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加强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注意事项及违反的责任后果,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五、庭审活动

第十七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十八条  在线庭审期间,如果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信号出现故障,人民法院应中止在线庭审,及时进行电话联系,待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十九条  在线庭审活动中,诉讼参与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保持仪表整洁、着装文明规范;

(二)不得遮挡、切断或离开视频画面,避免无关人员进入视频画面;

(三)不得随意走动、吸烟、进食,不与案外人交流或接打电话;

(四)不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不得采取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可以采取警告、训诫、通过网络技术强制其退出网上庭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庭审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诉讼参与人是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等)的,依法按撤诉(撤回上诉、申诉等)处理;诉讼参与人是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等)的,依法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线庭审中,诉讼参与人对证据材料有异议或案件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或对案件事实提出较大分歧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在线庭审、择期另行进行庭审。

刑事案件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当庭有书面陈述或者其他材料需要提交,应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后,交由值庭法警或审判辅助人员转交给主审法官。

第二十三条  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二十四条  在线庭审应当积极采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将语音识别成文字笔录。谈话、听证、调解或庭审笔录可以由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并以口头确认方式在庭审录像中同步视频保存。现有技术条件不具备,或者依照法律要求必须书面签字的,人民法院应当打印并要求诉讼参与人书面签字确认。

诉讼参与人对笔录修改较多或有重要修改的,应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下载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进行存档。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运用在线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上的协同配合,强化信息化技术保障,共同推进诉讼案件在线庭审有序规范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司法机关规定执行。‍‍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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