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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2019/12/4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21640

    近日,市司法局制定了《徐州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方面,这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另一方面,这是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落实“减证便民”行动,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提问

看点01

徐州市司法局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主要涉及哪几类?

答:对照司法部、省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这次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主要是律师、公证类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事项。

1
行政许可类

律师类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2)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证明;

(3)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7)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8)在外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调档长时间未回函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9)品行证明。

公证类

(1)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公证机构需要提供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

(3)公证员任职申请需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2
行政给付类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特殊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看点02

承诺文书包含哪些内容?

答: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清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均在我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公示,申请人可以进行查询和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是基本信息: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须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2二是告知文书: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3三是承诺文书: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看点03

是不是所有许可对象都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答:不是。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但对于有较严重的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从试点情况看,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还面临信息共享不畅通、不充分、不及时等情况,下阶段需要在信息共享方面大力推进,我们将深入总结,主动学习其他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常态长效。

(稿件来源:徐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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