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日前发布《军队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军队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系统总结近年来军队各级开展信访工作形成的成果经验,对新体制新编制下军队信访工作进行体系设计和系统规范。
《规定》共7章37条,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规范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注重加强政治统领,明确军队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原则要求;注重聚力齐抓共管,规范军队信访工作的职责界面和运行机制;注重突出实用管用,优化军队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注重强化责任担当,构建军队信访工作监督问责体系。《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服务军队改革建设发展,维护官兵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和部队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信访工作,保持军队机关、单位与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机关、单位处理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工作。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等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军队信访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机关、单位接受官兵和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军队信访工作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备战打仗,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第五条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信访工作,军委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团级以上单位党委领导本单位信访工作,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信访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政治工作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信访突出问题。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参加所在行政区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涉军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重要事项,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信访工作业务部门)。
信访工作业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加强信访工作研究,为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协调本级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和指导下级做好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有关领导和政治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和有关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办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可以采取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公布网络信访渠道、信访工作业务部门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查询方式等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信访人应当客观真实地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受理的机关、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的接待场所提出。
军队人员不得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人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军事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军队机关、单位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或者冲击军队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散发、张贴信访材料,涂写、张贴、悬挂标语口号,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