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文明的演进,养宠物狗已成为一种风尚,但公共场所不拴狗链的行为仍然存在。近日,铜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狗遛弯时被大狼狗咬伤致死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宠物狗主人因遛弯时未牵狗绳承担三成责任。

案情简介
宠物狗被大狼狗咬伤致死
大狗主人拒绝赔偿
2019年11月,铜山居民丁某的母亲带着家中的小型宠物狗外出遛弯,但没有拴狗绳。不想随后小狗被一只大狼狗咬伤,丁某母亲发现后立刻将两只狗分开。虽在第一时间将小狗送至宠物医院,但小狗仍因治疗无效死亡。
事发后,丁某母亲报了警,警方出警后进行了调查走访,并查看了监控,基本可以确定大狼狗为同村村民方某所饲养。丁某便给方某打电话要求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后,丁某将方某诉至铜山法院,要求方某赔偿1050元医疗费及3000元赔偿金。
丁某提供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了大狼狗要死宠物狗这一事实,丁某还提供了接处警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
法院判决
未牵狗绳,承担三成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方某饲养的大狼狗属于烈性犬,该犬造成方某的宠物狗受伤,应当由其饲养人方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丁某的母亲带宠物狗出门时,亦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其宠物狗脱离监管,以致与方某饲养的狼狗发生撕咬,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方某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丁某对于损失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所举证据仅能够证明其花费医疗费105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其主张狗购买时花费3000元,而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宠物狗的实际损失,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判决方某赔偿丁某宠物狗医疗费的70%为735元。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遛狗,拴牵引绳真的很重要!
本案主审法官张衡提醒,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但是一些不文明的养狗的行为,却给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现实生活中,动物并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这就要求作为宠物的主人应当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否则引起伤害事件会侵害他人权益,进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而作为被害人,在发生此类事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明养犬,既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也是关系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希望大家文明养狗,外出遛狗时一定要按规定拴好牵引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