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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土佑苗,同心共护成长净土!

发布日期:2026/6/15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186

“净土佑苗”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徐州市文旅部门持续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深入整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违规乱象。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执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2026年3月,徐州市某网吧允许1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进入场所上网消费,收取上网费用42元,且未按规定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网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案例二:非专业电竞酒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电竞房案2025年7月,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徐州市某快捷宾馆(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内,有3名未成年人入住。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宾馆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案例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2025年10月,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徐州某公司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某包间内有3名未成年人正在消费,该场所当次消费违法所得98元。
该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场所经营者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案例四: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剧本未标注适龄提示、适龄范围案2026年3月,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核查举报时发现,某室内娱乐馆经营使用4部密室逃脱剧本及配套宣传海报,未在显著位置设置适龄提示、未标明适龄范围;其中一个涉案剧本备案适龄为12周岁以上。
       该娱乐馆剧本未标注适龄提示、适龄范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涉案娱乐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案例五:未经批准运营网络游戏且未要求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案2025年1月,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戏网站提供20款网络游戏,均未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且玩家注册登录时未设置身份证实名认证系统。截至案发,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3981元。
       该公司未经批准运营网络游戏、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来源:徐州市文广旅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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