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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仲裁法修改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19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802

马正平

20259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仲裁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3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旨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现行仲裁法自19959月起施行,30年来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以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改仲裁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仲裁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仲裁法的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原则、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此次修改仲裁法,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仲裁法律制度,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修改仲裁法是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仲裁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仲裁制度有利于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修改仲裁法是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仲裁实践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次修改,着眼于解决仲裁实践中的这些突出问题,对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仲裁法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修改仲裁法为助力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本次仲裁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仲裁发展实践,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本次仲裁法修改工作的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制约仲裁实践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总结提炼仲裁实践经验,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三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将我国打造成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兼顾我国各类仲裁机构差异,综合考虑不同仲裁纠纷特点,统筹仲裁工作实践进程,为相关改革创新留出制度空间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二)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一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明确了仲裁地的确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二是明确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规定了此类仲裁的备案制度,明确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此外,还增加此类仲裁中的保全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在总则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四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六是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

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明确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在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仲裁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也可担任仲裁员,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多样性、专业性。

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明确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允许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

六是将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

七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主要是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本法中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明确无论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保全申请,还是仲裁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明确仲裁庭有权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本文原载于《长安》2025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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