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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搭便车”,如此取名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3/6/29 作者:xzzfw2019 文章来源: 点击率:3634

 现如今一些企业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或不同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并认为只要能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就可以合法使用,不会构成侵权。殊不知,一旦权利人展开维权,那么对于侵权企业的发展将是“致命”的。

案情简介
01

 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业、清洁能源、制造业、采矿业等。1997年至2016年期间,鲁能集团经核准在第36、37、40类上注册了“鲁能”系列服务商标。该集团旗下鲁能置业、鲁能房地产在全国多个省份布局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2016年鲁能集团位列中国房企销售业绩第18名,先后获得“2016中国国有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2016中国绿房企TOP10”等多项殊荣,其“鲁能”商标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中带有“鲁能”字样,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物业服务。该公司在招投标及楼盘信息网页上均使用了其带有“鲁能”字样的企业名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现已全部售出。鲁能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鲁能”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0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鲁能”作为原告鲁能集团的商标及字号,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自2017年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鲁能”二字,是将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原告鲁能集团的子公司,进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带有“鲁能”的企业名称已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合法注册,故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企业的发起人应当对企业字号是否可能构成侵权,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未审慎注意导致侵权的,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量原告鲁能集团及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价值,被告徐州鲁能置业公司的侵权时间、地域、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情确定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鲁能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法官说法
03

 企业名称与字号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承载着企业的荣誉和商业信誉,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已经成为广大群众消费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企业名称申请登记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仅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审查,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名称不存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可能,因此,并不能以企业名称的形式合法性直接推定其无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

 法官提醒,任何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名称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若在后登记字号的企业具有攀附在先商标商誉和“搭便车”的不正当主观恶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了免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应采取措施,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一要重视商标查询,防患于未然。对于新设企业,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查询及时处理“撞车”情况,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注册商标重复。二要创立自有商标,注册同名企业。企业创立时,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创立自有品牌,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以免让他人抢注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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