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的用工关系呈多元化。一些劳动者由于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让维权道路困难重重。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称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坚称双方是销售合作关系。
案情回顾
某公司的经营业务为各类散装食品、生鲜水产品、酒店用品销售。2021年12月,鹿某到某公司应聘驾驶员。在得知某公司规定的驾驶员工作内容后,鹿某表示无法胜任,但提出他曾长期做销售工作,拥有大量销售资源,可以与某公司合作,即某公司授权委托鹿某为其做销售业务,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支付鹿某提成。随后,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鹿某的劳动报酬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鹿某从2022年12月下旬开始为某公司做业务,某公司当月支付其工资及油补五百元,并且说明了油补每月最多一千元。
2023年1月,鹿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鹿某认为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他提成,但某公司迟迟未支付,且未支付其他工资底薪及油补。鹿某认为自己提供了劳动,并且也谈成了部分业务,但某公司却未支付给他底薪工资及提成工资等费用,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劳动仲裁部门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某公司称,与鹿某只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鹿某是一名与某公司合作的自由职业者。理由是:双方之前不存在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确认合同,鹿某没有相应的工作考勤、考核,未接受某公司的管理及制度的约束,并且始终没有到某公司处进行正规的工作行为;其名片也是自己设计自己制作,没有体现出某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鹿某提出的三千元底薪没有证据证明。
而鹿某认为,他虽工作时间灵活,但每天走访的客户需要向某公司报备,走访的客户也需要拍照传给某公司,而如果双方仅是合作关系,他不需要向某公司汇报工作情况,仅需要在谈成客户后让客户和某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成立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鹿某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鹿某受某公司的管理、监督,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鹿某谈成的一笔业务履行金额为5万余元,鹿某和某公司均认可该笔业务提成应为2800余元。结合鹿某与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出的鹿某开始工作时间、双方约定鹿某薪酬计算方法、油补数额及曾支付底薪工资数额,故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鹿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提成工资、油补共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在传统用工模式中,劳动者专属于一个用人单位,固定工作时间、办公地点,受到明确的管理,接受规律的考核考勤。当下部分劳动者用自己的技能或是资源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的劳动,但其形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有很大不同,因此便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关系确认上的纠纷。
但劳动关系的确立不能仅依靠是否有一纸劳动合同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从鹿某和用人单位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鹿某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有考勤、微信打卡等记录,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