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徐州贾汪法院对一起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于某以自己有能力搞到低价经济适用房或者承揽工程为名,骗取二十多人上当,共计骗取钱财1120余万元。于某在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于某最终为此获刑十五年。
于某毕业后一直无固定工作。2017年初,从事肉制品生意,因生意不景气,赚不到钱,当年年底便不再经营。没有了收入来源,且习惯于大手大脚花钱,导致他欠下了不少外债。因为被债主起诉,于某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并因伪造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出狱后的于某没有汲取教训,不是通过辛勤劳动赚钱,而是动起了歪脑筋,想着走捷径骗取钱财。
时值某单位改革,于某听说其单位所拥有的门面房、加油站可以低价转租,便打探消息,后发现自己不够条件也无能力承租。他对外谎称自己能帮别人低价承租相关单位门面房、加油站,但需要预付资金。陈某等人轻信了于某的花言巧语,将数十万元交给于某,让其帮忙打点承租相关加油站。
于某没想到骗钱这么容易,便再次对外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低价购买某单位经济适用房、承揽工程,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每当被害人催得急的时候,于某便谎称手续繁杂,正在办理。被逼的实在没有办法,于某便退还被害人少部分资金。
为了持续骗取钱财,于某通过在网上伪造房产租赁许可证、伪造房屋购买合同、私刻印章等方式,不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这种方法,于某多次骗取20多人钱财共计1120余万元。
刚开始骗取钱财时,于某内心忐忑不安,不敢动用诈骗资金。随着越骗越多,于某越陷越深,便肆无忌惮挥霍骗取他人得来的钱财。案发时,于某仅退还众多被害人117 余万元,其余均被其挥霍。
于某在庭审中辩解,其已将收到的被害人款项全部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交付给了“刘某”和有关单位的“覃某”,用于打点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于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于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定罪准确,并无不当。于某提出所收钱款全部以现金形式交给“刘某”和有关单位的“覃某”,但又不能提供取现的时间、地点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凭证,也不能提供“覃某”的姓名、工作单位、交往过程、联系电话以及“刘某”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种种辩解不能自圆其说。故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于某骗取钱财的数额、人数及其他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切莫轻信他人“走捷径”“有关系”等谎言。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生财有道。否则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