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经营的企业某信息科技公司向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474余万元。后张某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退缴260万元、向法院退缴1425余万元。
主要做法
沛县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实地走访某信息科技公司,查阅财务资料,听取管理层及员工意见,全面考察企业情况。根据该案犯罪数额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税款和违法所得等情节,充分考虑到张某对企业决策、运营、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某信息科技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年销售额上亿元,年纳税额近200万元,员工众多,因经营危机资金链断裂,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维持企业经营铤而走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该案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对认罪认罚的企业经营者适用非监禁刑,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了社会稳定。
